部门规章 | |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以及标准文本及相关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本标准是对《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168-2004)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168-2004)废止。 |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确保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分类、制订工作程序、编制原则、一般构成和编写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柴油发动机及汽车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滤纸式烟度计用标准烟度卡(以下简称烟度卡)的基本性能和技术要求。该烟度卡适用于滤纸式烟度计的检定和校准。
本标准是对《烟度卡标准》(GB 9804-1996)进行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年10月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烟度卡标准》(GB 9804-1996)废止。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止或减轻化肥使用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肥环境安全使用的原则、污染控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种植业化肥环境安全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也可作为农业技术部门指导作物生产科学施肥的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检测的浸出程序及其质量保证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评估在受到地表水或地下水浸沥时,固体废物及其他固态物质中无机污染物(氰化物、硫化物等不稳定污染物除外)的浸出风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非水溶性液体的样品。
本标准是对《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12月2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废止。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铜冶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铜冶炼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以硫化铜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的火法冶炼企业(不包括以废杂铜为主要原料的铜冶炼企业,也不包括湿法冶炼铜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铜电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现状,提出了铜电解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铜电解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制革工业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制革工业羊革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羊革)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写、出版和印制工作,保证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结构、编写排版规则,量、单位和符号使用的一般原则,以及标准出版的编排格式、字体和字号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和出版工作。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和出版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
烟度卡标准(GB 9804-1996) | |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 | |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168-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