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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8-05-18 访问数:4718次   来源: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南》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编制思路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南》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指南》出台的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绿色发展,壮大清洁生产产业。推进清洁生产及相关产业发展是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2008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正式确立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制度,2012年修订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原环境保护部联合修订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均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有明确的要求。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上述要求,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指南》。

    《指南》出台的目的:保证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清洁生产审核是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主要方式。为了保证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必须对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评估与验收,《指南》为评估与验收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指南》出台的意义:自2008年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确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制度以来,《指南》首次将评估与验收的程序和规范以国家文件的形式发布,这是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也是对十年来全国开展清洁生产评估与验收工作的一次全面提炼和总结,对完善清洁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指南》的编制思路、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南》编制思路:

    一是充分汲取地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管理经验,立足现有评估与验收工作基础,有序提升和深化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与《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关于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条款要求有效衔接,进一步细化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

    三是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 验收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四是细化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技术内容与具体指标要求。

    《指南》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指南》包括总则、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监督和管理、附则等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指南》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评估与验收的定义、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规定了有关部门开展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进度安排、企业提交的材料、评估方式、评估技术要点、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规定了企业需提交的材料、验收程序、验收技术要点、验收结果、信息公示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规定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评估与验收经费、评估与验收专家组要求、加强培训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几条补充条款。 


    问: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相比,《指南》有什么亮点和特色?

    答:一是精准确定了评估与验收的内涵。《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评估、验收的重点进行了规定。《指南》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定义重新进行了界定,强调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这是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中评估时段进行了调整,更好地将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了区分。对于审核验收,强调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二是强化了评估与验收内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指南》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技术内容及要求,同时增加了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标准及具体指标要求,以及对评估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具体遴选要求(至少1名清洁生产方法学专家、1名环境保护专家和1名行业专家);细化了地方主管部门对审核的评估技术审查意见和验收技术审查意见的处理办法,大大提高了《指南》的可操作性。

    三是取消了评估、验收企业的前置条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中规定由企业主动申请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与验收,由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具备该条规定两项情形之一的企业,行政部门就应当对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与验收,因此《指南》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性,不再设置评估、验收企业的前置条件。

    四是强化了评估、验收专家队伍能力建设。《指南》提出了评估与验收组织部门应对评估、验收专家开展相关培训等要求。 


    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是由原环境保护部单独发布,为什么《指南》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

    答:2008年,原环境保护部单独印发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是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制度的开端,但并未对评估与验收制度如何实施做出详细规定。在此之后,国家和地方以及各级清洁生产中心开始逐步探索如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法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在2012年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修订、2016年会同原环境保护部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修订等过程中,对确立和不断完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制度起到关键作用。《指南》涉及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高耗能企业,而国家层面节能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


    问:《指南》发布实施后,对各省具体开展工作有什么指导意义和作用?

    答:《指南》的发布实施,客观上能进一步规范各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程序,使各级主管部门开展评估与验收工作有了依据和准则,必将对提升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整体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此前尚未制定评估与验收细则的省份,可按照《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适用于本省的细则或者直接引用《指南》。而此前已制定出台适用于本省评估与验收工作细则的省份,原则上应参照《指南》进行修订和调整。

 

 

                                                                                        来源:山东环境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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