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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4 访问数:4370次   来源: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厅函[2018]377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附件

  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2018年,生态环境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公众关切,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

  一、推进落实“五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程序。机关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机关部门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二、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围绕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按要求公开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传导压实和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约谈地方政府等有关情况。

  (二)环境质量信息

  加强全国及重点区域、省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建设和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全面开展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和预测预报信息。

  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国控断面采测分离、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健全环境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公布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做好近岸海域水质、海水浴场、入海排污口等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年报;及时公布核与辐射环境质量信息。

  (三)行政审批信息

  做好环评、新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固体废物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受理、审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颁发的许可证件等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在部政府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本公开环评报告和批复文件。及时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情况。定期公开倾倒区使用、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发放、疏浚物倾倒量等信息。

  按程序公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信息。及时公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督促指导地方适时公开生态保护红线。

  加强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支持地方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以及移动执法的检查记录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四)环境监管信息

  向社会公布全国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加大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督导地方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结合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及“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及联网工作,公开各地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运行及信息公开的抽查情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长江经济带和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清废行动2018”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各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我部行政处罚及全国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

  公开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特种人员监管信息及核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和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及以上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事故)信息。按程序公布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情况,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等信息。

  (五)投诉举报处理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指导地方做好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定期通过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情况、特点分析及重点案件督办情况等信息。按规定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三、强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一)做好机构改革相关权责清单公开

  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三定”规定以及并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等有关信息,按要求做好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工作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约,推进依法履职。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进审批事项向网上办事延伸,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开展在线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和改造工作,推动实现“一站式、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让信息多跑路,方便公众网上办事。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与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融合,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公共服务平台。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各项制度,进一步增强文明、礼貌、规范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企业和公众提供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三)加强行政审批许可标准化建设

  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指南、流程,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名称、时限和反馈结果,细化申请表格和填写示范、错误案例,完善常见问题解答,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时间。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一)及时发布信息

  落实例行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对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任务,及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环境保护法实施、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等情况,向社会公众传递及时、准确、权威信息。关注并回应社会焦点热点,释疑解惑,凝聚和增进共识,形成推动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合力。

  (二)加强政策解读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措施、法规规章解读宣传力度。重要政策出台时,解读方案应与文件同步起草、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在部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同步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对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相关政策文件,承办司局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深度解读宣讲。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分析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切实增强政策解读实效。

  (三)加强舆论引导

  健全完善舆情监测与回应工作机制,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监测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充分发挥中央新闻媒体及我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矩阵群、客户端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形成联动效应。密切关注因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等引发的重大舆情,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防止误解误读。

  五、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一)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修订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化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围绕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更新我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依法确定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完善各部门“五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指导有关县(市、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试点要求,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梳理公开事项,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研究探索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进行考核评估。

  (二)完善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修订《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检查力度,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息公开平台管理与应用模式,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数据共享与集中发布,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方便管理部门和公众查询、监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深入推进环境公共设施、排污单位向周边社区居民和公众开放。

  (三)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政务服务大厅、部政府网站、手机客户端、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建设,通过部政府网站、公报、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部政府网站互动栏目建设,为公众答疑解惑,便于公众第一时间获悉最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务资讯。

  (四)依法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申请信息的权利,规范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关各部门、各部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在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以工作质量和实际成效做到经得起社会公众和第三方评估。

  (二)开展业务培训。分级分层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精心安排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

  (三)加强激励约束。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结合党风政风、政纪建设,加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机关各部门、各部属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深化细化,抓好贯彻落实,形成亮点特色。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部属单位的归口指导,及时跟踪问效落实情况。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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