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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实施方案 2020年将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
发布日期:2018-07-20 访问数:2995次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全面提升山东省环境监测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日前,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多措并举、综合防范,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为基本原则。

《方案》明确,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方案》阐释了全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主要任务,涵盖构建责任体系,防范和惩治不当干预;强化数据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规范监测行为;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大力推进部门协作,统一发布监测信息等。

《方案》指出,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监测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与方式,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同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分别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方案》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被约谈地方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表态,按要求查处和整改。根据有关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处分处理。同时,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确保对不当干预行为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方案》要求,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在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将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方案》提出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及时发布,依法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相关责任人受处理影响期内不得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各市落实《方案》的情况将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来源:山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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